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977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畜牧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6-24
信息名称
解读《泸西县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联审联管工作方案》
 近日,我县印发了《泸西县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联审联管工作方案》(泸政办发〔202125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将主要内容和相关政策措施解读:

  一、出台背景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是村民最重要的家庭财产,是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内容,宅基地与住宅建设管理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项工作。随着我县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愿望更加迫切、建房需求更加热烈,但也存在着“一户多宅”、违章建房、村庄建设“有新房无新村”、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为了在新形势下规范农村村民建房,有效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居住问题,有效化解村民需求与监管矛盾,加快推进我县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引导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制定该方案。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999〕第31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等文件,制定本方案 

  三、目标任务 

  制定本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认真落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总要求,成立联审联管工作机构,进一步明晰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确保履行职责到位,主动作为,防止工作断档。进一步压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宅基地审批管理的主体职责督促乡镇建立联审联管责任工作机制,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程序等工作,确保我县稳步推进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 

  四、主要内容解读 

  工作方案》共七个方面内容: 

  (一)成立级联审联管工作机构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要求,建立县级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和农村住宅建设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指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建立乡镇联审联管责任工作机制组建乡镇联审联管工作机构落实乡镇部门联审责任明确乡镇各中心及村委会、村小组工作职责。 

  (三)明确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程序1.明确申请审查程序:村民提出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审查〉村级组织2.完善审核批准机制:乡镇机构联审〉乡镇政府审批;3.严格建房过程管理。 

  (四)强化农房建设全过程管理乡镇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职,充实健全乡村宅基地管理队伍,规范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运行联审联批机制,确实提高审批效率;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严格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即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实地入户、拟选址审查到场;批准后建房开工前丈量批放宅基地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检查验收到场。 

  (五)强化监管,建立级联管执法工作机制新土地法实施后自然部门和农科部门在执法范围上还有争议,上级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根据《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任务清单〉的通知》(泸办通〔2020〕42号)要求,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区域内执法工作的统筹力度。,探索“乡镇吹哨、部门报到”执法机制,开展综合执法,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鼓励盘活闲置资源、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宅基地审批最大的难点就是“无地可批”。能否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效盘活闲置资源,将是今后农村宅基地改革的重点工作。 

  (七)开展农村宅基地政策业务宣传培训。中央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我们也计划采取试点的方式。在有条件的时候到先期完成改革的县考察学习,总结经验这样能少走弯路,促进我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五、关键词诠释 

  1.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3.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 

  可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四类,即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村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政府(代管)。 

  4.“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5.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2018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6.农民建房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处理 

  农民建房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使用农用地,但要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分别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7.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宅基地转让做出其他条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