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4341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畜牧
发布机构
泸西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04
信息名称
解读《泸西县乡(镇)集中供水价格方案》
 《泸西县乡(镇)集中供水价格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于2020年12月2日以《泸西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泸西县乡(镇)集中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泸发改价格〔2020〕133号)印发,自2021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为了便于相关单位和个人更好的理解收费政策,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泸西县乡(镇)集中供水价格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 

  (一)依照《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城乡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由于历史原因,泸西县惠民供水有限公司自2010年10月正式运营以来,至今尚未制定过供水价格,现行供水价格参照《泸西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泸西县水价综合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泸发改价〔2017〕264号)等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云水农〔2019〕27号)等规定,依法制定泸西县乡(镇)集中供水价格势在必行。 

  (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20〕2号)明确提出:要求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一是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二是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三是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四是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本次制定的乡(镇)集中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三)2020年7月1日,县水利局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了《泸西县水利局关于申请制定泸西县乡(镇)集中供水价格的请示》(泸水发〔2020〕70号)。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拟决定依法制定泸西县乡(镇)集中供水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等之规定,经成本监审,结合泸西县实际,在征求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的基础上,县发展和改革局拟定了泸西县乡(镇)集中供水价格方案(草案)》,于2020年11月13日组织召开了泸西县乡(镇)集中供水价格制定听证会,会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制定集体审议委员会在综合听证会参加人建议的基础上,审议通过了方案》并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于2020年11月27日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予以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后的社会意义 

  《方案》的实施,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国家、省、州相关政策文件之要通过制定乡(镇)集中供水价格,一是进一步疏导价格矛盾,为经营者正常营运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为泸西的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价格政策支撑;三是理顺水价供给关系,解决泸西县历史遗留问题,促使供水价格与社会经济发展、市场消费水平相相适应,促进乡(镇)供水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四是引导消费者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水意识,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全县已使用乡(镇)集中供水管网供水的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的用水户。 

  (二)乡(镇)集中供水价格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次乡(镇)集中供水价格制定遵循了“公平、水资源高效配置、成本回收、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一是价格水平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科学安排各类水价比关系,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二是促进水价制定与水利事业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供用水各方利益关系,科学合理核定用水价格,充分体现水的商品价值,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加强供水设施建设,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技术推广;三是水价制定与供水管理体制相结合,强化供水成本约束,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使供水管理单位具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水价制定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3.《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 

  5.《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云水农〔2019〕27号) 

  6.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20〕2号); 

  7.其他相关文件及规定。 

  (四)乡(镇)集中供水价格制定的必要性 

  1.城乡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泸西县惠民供水有限公司自2010年10月正式运营以来,至今尚无法定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依法制定泸西县乡(镇)集中供水价格,为经营者提供合法收费依据,收费行为势在必行。 

  2.制定乡(镇)集中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是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云水农〔2019〕27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20〕2号)等的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3.制定乡(镇)集中供水价格是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运用价格杠杆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之需要。 

  4.供水企业的发展需要合理的价格支撑,科学制定乡(镇)集中供水价格是乡(镇)集中供水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五)具体方案及执行时间 

  1.用水分类 

  乡(镇)集中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水资源费 

  泸西县乡(镇)集中供水范围内的水资源费,居民生活用水0.20元/m3,非居民用水0.25元/m3未尽事宜,按《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源资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执行,若有新的政策,按新的收费政策执行。 

  3.供水价格 

  (1)基础价格方案 

  注:表中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该项费用按政策规定另行收取;居民生活用水,含福利院、养老院和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水;非居民用水,含行政事业用水、工商业用水;特种用水是指特种服务业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用水,含纯净水(含瓶装水)生产企业用水、营业性歌舞厅、KTV、夜总会、桑拿、按摩、足浴、美容美发、洗车等用水。 

  (2)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式水价 

  实施范围:已实行抄表到户,即“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 

 

  注:表中第一阶梯每户定员人口为4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簿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1人,用水量按7立方米/人·月核增;人口不超过4人的用水户,月用水量大于28立方米,但不超过4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4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人口超过4人的用水户,月用水量大于(7立方米×核实人数)但不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3)非居民用水执行超定客累进加价 

  实施范围:已实施供水定额,使用乡(镇)集中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m3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原用水量较大的单位用水定额,由供水企业根据云南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53/t168-2013〉,结合非居民用水户和特种行业用水的行业类别、生产经营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县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备案)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 

  


实施范围:已实施供水定额,使用乡(镇)集中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m3以上的特种用水单位执行以下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   

   (4)特种用水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 

   

    4.其他村组集中供水价格
除乡(镇)集中供水外的其他村组集中供水价格,由管水组织和用水户协商确定。    

  5.水费计收说明 

  (1) 水费计算公式为:总水费=第一级到户水价×第一级用水量+第二级到户水价×第二级用水量+第三级到户水价×第三级用水量+第四级到户水价×第四级用水量。 

  (2)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非居民(含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第二、三、四级加收部分)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3) 新增自来水用户原则上必须抄表到户;对暂未完成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的用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基础价格:2.89元/m3 

  6.执行时间:自2021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六)收费方式 

  按月收取。 

  (七)优抚对象及要求 

  本方案施行后,低保家庭和特困户用水给予政策减免,每户每月减免4立方米水费,由此减免的水费,供水单位可向县或所在乡(镇)政府申请相应的水费补贴。 

  (八)监管 

  供水单位应加强供水收费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水价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供水收费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读,解读人:赵国乾,联系电话:0873-3177804。 

 

 

  泸西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