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64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04
信息名称
解读《泸西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2020年3月4日,《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泸政办规〔2020〕1号)正式印发执行,现对政策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历来高度关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耕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为做好新时期的耕地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1号)、《中共红河州委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红发〔2018〕14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红政办规〔2019〕1号),为健全完善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对2007年印发的《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并于2020年3月以泸政办规〔2020〕1号文件印发执行。

  《泸西县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由泸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并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最终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印发。

  二、出台的重要意义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作为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的重要制度保障和依据,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战略任务迫切需要我们创新耕地保护管理方式和考核监管手段。修改完善后的《考核办法》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以构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为主要目标,落实了新时代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的政策要求,对构建新时代耕地保护工作新的政策制度体系、督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扎实落实各项举措、切实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具有重大意义,将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新的更大作用。

  三、《考核办法》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共分为6个部分20条。

  (一)第一部分:总则。包括总体要求、考核原则和考核方式。一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县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二是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三是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各乡镇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四是考核部门根据《泸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五是考核部门以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考核依据进行检查,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

  (二)第二至第四部分:具体考核办法。分为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一是明确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调剂流转、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考核内容。二是年度自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在每年5月10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乡镇通报,并纳入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三是各乡镇政府在期中检查年的5月10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期中检查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乡镇进行实地抽查,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报县政府,并向各乡镇通报,纳入期末考核。四是各乡镇政府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6月10日前向县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考核部门对各乡镇进行全面抽查,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报送县政府,经审定后,在6月底前报州级考核部门。

  (三)第五部分:考核结果的运用与奖惩。一是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市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除脱贫攻坚、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以外的建设用地审批。二是强调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四)第六部分:附则。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

  四、与2007年《考核办法》相比较的主要变化

  一是强调了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抓手,着力推进耕地质量建设。二是突出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等内容,补充了耕地休养生息等内容。三是加强了考核结果的运用,新增了“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