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900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畜牧
发布机构
县林业和草原局
文号
泸政发〔2022〕6号
发布日期
2022-08-02
信息名称
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西县退耕还林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办、局:
  现将《泸西县退耕还林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西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退耕还林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生态建设步伐,严格执行《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退耕还林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地。
  第三条  退耕还林管护实行农户自我管护为主,乡镇生态环境服务中心、村组以及片区护林员为辅的管护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应当组织好退耕农户对退耕还林地进行管护,禁止人畜破坏,并对退耕还林地新造林的保存、抚育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上报,对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  管护措施、责任及义务
  第四条  县、乡镇、项目村三级层层建立退耕还林工程管护机构:
  成立县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从县林业和草原局抽调。
  乡镇退耕还林工作由乡镇生态环境服务中心负责,负责规划、实施、监督、管护工作。
  项目村由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负责,按实际退耕还林面积,督促国家公益林管护人员对退耕还林地块进行管护,并将护林工作纳入村规民约。负责责任区内的护林工作,制止毁林事件,并按村规民约对毁林责任人实施处罚,情节严重者,由林业执法部门按林业政策法规查处。
  第五条  明确管护责任。国家公益林管护人员应当做好巡查日记,对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或上报乡镇生态环境服务中心。乡镇生态环境服务中心要及时查处上报的案件,确保处罚到位。
  第六条  禁止毁林复耕等破坏退耕还林成果的行为。经县乡检查,凡抚育、补植、管护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暂缓兑现补助,直至整改合格后再予以兑现,拒不整改的,由乡镇生态环境服务中心配合村级组织整改,所需费用从其补助中扣除。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每年必须对各乡镇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经常检查护林工作,对护林人员出勤情况认真进行登记,搞好出勤考绩。
  第八条  护林员的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或村、组干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护林人员工作不称职和护林不到位的行为。
  县、乡、村、组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  管护工作的考核主要有以下六项标准:
  (一)幼林长势好,无人畜破坏现象;
  (二)无森林火灾发生;
  (三)无林粮间作现象;
  (四)全面按时按质完成抚育、补植任务;
  (五)保存率达到国家要求;
  (六)管护工作方面无群众上访事件。
  第十条  乡镇生态环境服务中心有权要求不合格村组限期进行整改,对不称职的护林人员,可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解聘。对优秀的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