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6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政策文件;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泸政规〔2019〕1号
发布日期
2019-07-30
信息名称
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西县城子古村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现将《泸西县城子古村保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西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子古村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子古村及其周边自然环境区的认定、规划、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子古村保护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将城子古村保护和管理纳入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子古村保护和管理的投入和扶持,建立城子古村保护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城子古村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城子古村管理机构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开展保护和管理日常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城子古村保护和管理区域内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组织实施、管理、指导文物、博物工作;做好城子古村的交流、合作、宣传和推广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子古村保护和管理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编制和建设用地指标协调、布局、组件报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城子古村保护和管理区域内农村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子古村保护和管理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城子古村保护和管理区域内的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城子古村保护和管理区域内的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许可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城子古村保护和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州生态环境局泸西分局负责城子古村保护和管理区域内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城子古村保护和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状况监督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保护和管理区域内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预案演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城子古村保护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状况监督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其他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子古村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子古村管理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实施保护规划,落实具体管理措施;

  (三)维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保护文物古迹;

  (四)负责其他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子古村所在地永宁乡人民政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并配合落实保护规划和具体管理措施;

  (二)配合完善城子古村基础设施;

  (三)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做好城子古村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子古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城子古村宣传和保护工作,制定并严格执行村规民约,对违反城子古村保护和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城子古村管理机构报告;

  (二)做好城子古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维护和文物古迹保护,抓好村子“四洁六净”工作;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登记,对坍塌、散落的古建筑构件进行收集、保护,并及时向城子古村管理机构报告;

  (四)协调处理村内矛盾纠纷及相关事务,维护村内相关秩序;

  (五)协助城子古村管理机构做好其他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八条 城子古村保护规划编制,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格局,维护历史文化完整性。

  第九条 按照《云南省城子古村保护规划》及《云南省城子特色小镇规划》,城子古村保护和管理区域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

  (一)核心保护区:东至永宁中大河,西至城子西沟以下,北至小永宁村,南至城子小石桥。

  (二)建设控制区:包括永宁乡人民政府以南小永宁村组团、大永宁村白土山组团,城子村杨湾新村、石街头新村、幸福新村等村民居住区。

  (三)风貌协调区:北至大永宁村、南至老钟山、东至龙盘山、西至玉屏山山脊线以内。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城子古村保护类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报原规划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按照城子古村保护规划公布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 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保护区内的文物古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后并建立档案,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文物古迹、建筑物、构筑物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物古迹、建筑物、构筑物有关技术资料;

  (二)文物古迹、建筑物、构筑物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四)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城子古村文物古迹、建筑物、构筑物等实行挂牌保护,保护标志由城子古村管理机构统一制作、悬挂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十四条 风貌协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二)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

  (三)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城子古村内受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

  (四)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五)擅自进行爆破、挖沙、采石、取土;

  (六)擅自设置标牌、喷绘或者张贴广告、招贴;

  (七)擅自砍伐树木,破坏山地、山坡绿化植被;

  (八)破坏性开发湿地;

  (九)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坝塘;

  (十)在河道或者坝塘电鱼、毒鱼、炸鱼、捕鱼、钓鱼;

  (十一)建设有碍古村保护和管理的建设项目;

  (十二)其他破坏行为。

  第十五条 城子古村建设控制区内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损毁受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

  (三)建设与古村整体风貌、建筑风格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破坏行为。

  第十六条 城子古村核心保护区内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破坏城子古村整体风貌、建筑风格;

  (二)擅自破墙开店;

  (三)放养犬只;

  (四)圈养禽畜;

  (五)其他破坏行为。

  第十七条 加强对城子古村历史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的宣传、保护和开发,鼓励民间艺人传徒授艺,鼓励开展下列经营项目和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民俗传习馆所;

  (二)开办传统手工作坊,制作民间工艺产品;

  (三)开展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四)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

  (五)民族传统文化体育活动。

  县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城子古村开展传统文化艺术、民族风情、民间工艺的保护、挖掘、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八条  在城子古村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到城子古村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同时到相关部门申办相应证照,所开展活动必须与城子古村整体风貌、建筑风格相协调。

  (一)开设店铺;

  (二)从事住宿、餐饮、娱乐业;

  (三)开办博物馆、展览馆、民俗传习馆所;

  (四)开办手工作坊,制作工艺品及旅游产品;

  (五)举办大型表演活动,设置宣传促销点;

  (六)举办商品展销活动;

  (七)拍摄电影电视;

  (八)设置商业广告、标牌。

  第十九条 在城子古村内开展民族文化活动、商品经营、影视拍摄等公益性、商业性活动,不得破坏古村的环境和自然风貌,不得损坏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在道路、巷道摆摊设点的经营者,不得妨碍交通、污染环境;不得妨碍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得损坏消防设施。

  第二十条  城子古村核心保护区实行车辆准入制,除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环卫等特种车辆以及登记备案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禁止驶入。

  下列车辆在登记备案后可以驶入:

  (一)专供游客观光游览的环保型车辆;

  (二)货车或施工用车等其他确需进入的车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建设)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修缮、改建设计方案未经规划(建设)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产权,未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擅自拆除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擅自损毁、新建、改建、扩建城子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建物,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垃圾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排放污水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三项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一项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修复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对行为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规定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九款规定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款规定的,经城子古村管理机构劝阻无效,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子古村村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内自行出台的城子古村保护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