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6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畜牧
发布机构
泸西县财政局
文号
泸政办发〔2018〕32号
发布日期
2018-07-06
信息名称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办、局:

  《泸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财政部 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扶贫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宗委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7〕213号)、《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结余结转综合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开组办〔2018〕2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6〕93号)、《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红财农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国办发〔2016〕22号”、“云厅字〔2016〕20号”、“红办发〔2016〕93号”文件规定的中央20项资金、省级21项资金、州级21项资金。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后,集中用于脱贫攻坚。

  第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基本原则: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对象及脱贫措施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资金精准使用。

  第四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目标:通过整合资金,切实解决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问题,为当前脱贫攻坚集中财力,形成“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的管理新机制。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财政涉农资金主要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政策任务等从项目库优选项目进行分配。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公示;负责上报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整合上级下达应纳入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上报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报表,划拨财政涉农资金,监管各乡镇及县级部门对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汇总财政涉农资金支出进度月报表。

  第八条 县审计局。负责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宗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编制调整、资金分配方案制定、资金管理使用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乡镇实施项目进行指导、检查、验收及监管。

  第十条 全面推进公开公示制度。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部门,要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出现资金结转结余,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责任:

  (一)由于规化滞后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规划牵头部门承担责任。

  (二)由于项目不成熟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三)由于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

  (四)由于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

  (五)由于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净结余资金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

  (六)由于报账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项目报账部门承担责任。

  (七)由于审批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责任。

  (八)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资金结余结转,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库。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区域及本部门脱贫攻坚的规划申报项目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是否在脱贫攻坚范围,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相关规定,建立项目“补新、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编制。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从项目库中确定的优先项目,编制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年度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财政涉农资金到位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围绕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及脱贫攻坚重点工作从项目库中优选项目,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下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

  第十五条 资金划拨。县财政局将中央、省、州、县下达应纳入整合资金的到位金额,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资金批复文件,把资金划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各乡镇、各部门实施项目完工后,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书面验收申请,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其中,单个项目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实施乡镇、部门验收。

  第五章 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应按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确定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费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政策及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监管经费支出;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车辆维修、办公设备购置、业务培训、车辆租用支出。

  第十九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分级核算管理。取消县级财政报账制,实行财政涉农资金分级核算,确保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的,由相应乡镇和县级部门直接核算。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纳入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实施乡镇、部门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对资金规模、来源、用途及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通告,重点做好项目资金到村到户扶持情况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强化资金使用和监管责任,建立分工明确、权责统一、管理到位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谁实施谁核算。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宗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通报制度。以书面形式将财政涉农资金支出情况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抄报县委、县政府。通报内容包括: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财政涉农资金的规模,结转结余规模,项目库建设情况,结转结余资金考评排名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建立约谈机制。对推进工作不力,成效考评排名全县后2名的乡镇、部门,由县级分管领导对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有关乡镇、部门及时整改,确保财政涉农资金及时支出。

  第二十六条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宗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