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6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政策文件;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畜牧
发布机构
泸西县政府办
文号
泸政办发〔2017〕154号
发布日期
2017-09-28
信息名称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森林资源保护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办、局:

  《泸西县森林资源保护奖励制度(试行)》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森林资源保护奖励制度(试行)

  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森林资源保护举报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调查确认举报属实的公民(从事林业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派出所进行举报。举报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

  (三)奖励办法

  1. 提供非法收购、运输木材线索并协助执法部门查获木材的,给予每立方米木材材积50元奖励(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

  2. 提供盗伐、滥伐案件举报线索、证据(影像或图片资料),协助行政案件查处的,在行政案件查处后,给予每立方米木材材积100元奖励;现场指证,协助刑事案件侦破的,在刑事案件侦破后,给予每件2000元至5000元奖励;现场指证,协助重特大刑事案件侦破的,在重特大刑事案件侦破后,给予每件5000元至10000元奖励。

  3. 提供破坏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林造林等案件线索、证据(影像或图片资料),协助行政案件查处的,在行政案件查处后,给予每件500元至1000元奖励;现场指证,协助刑事案件侦破的,在刑事案件侦破后,给予每件1000至5000元奖励;现场指证,协助重特大刑事案件侦破的,在重特大刑事案件侦破后,给予每件5000元至10000元奖励。

  4. 提供森林火案线索,协助行政案件查处的,在行政案件查处后,给予每件200元至1000元奖励;现场指证,协助刑事案件侦破的,在刑事案件侦破后,给予每件2000元至5000元奖励;现场指证,协助重特大刑事案件侦破的,在重特大刑事案件侦破后,给予每件5000元至10000元奖励。

  5. 同一案件,不同人员先后提供情报信息及证据的,仅对第一个提供的进行奖励;联名举报或数人同时举报同一案件,按“一案一奖”原则向举报人平均发放奖励。

  (四)举报人保护

  举报受理单位和办理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信息和举报内容,对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其他

  对乱举报、诬告陷害的举报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相关单位工作责任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其他协助、监督、参与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单位(含村、社区、村民小组)和护林员。

  (二)考核基数

  各责任单位和护林员年度内查处林业案件和提供线索的考核基数为:各乡镇林业行政案件5件;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案件20件;县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案件80件、刑事案件10件;护林员提供有价值的破案线索3条。

  (三)考核办法

  各责任单位和护林员未完成年度考核基数的,纳入年终综合考核,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1. 辖区或管辖责任范围内发生一次违法收购、运输、经营加工木材以及盗伐滥伐林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涉林案件或群众举报未及时进行查处上报的,对乡镇护林员和林业站负责人、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负责人、县森林公安局片区负责人进行约谈。

  2. 辖区或管辖责任范围内发生二次违法收购、运输、经营加工木材以及盗伐滥伐林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涉林案件或群众举报未及时进行查处上报的,对乡镇护林员和林业站负责人、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负责人、县森林公安局片区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乡镇分管领导、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县森林公安局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3. 辖区或管辖责任范围内发生三次违法收购、运输、经营加工木材以及盗伐滥伐林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涉林案件或群众举报未及时进行查处上报的,对责任片区护林员予以辞退,对乡镇分管领导、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县森林公安局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对乡镇主要领导、县林业局局长、县森林公安局局长进行约谈并进行通报。三次以上的,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4. 对责任片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及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等隐瞒不报,或监守自盗的护林员,一经查实,一律辞退,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与违法人员相互勾结,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向违法人员泄密的人员,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6.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致使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高发或引起严重后果及监管失职、骗套截挪相关经费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从盗伐林木等罚款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据实安排。

  四、资金兑现

  奖励资金由县森林公安局审核后及时组织兑现。

  五、试行时限

  从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