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泸西县中枢镇卫生院)

发布时间: 2021-11-18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医保罚决字〔2021〕第0107001号

  当事人:泸西县中枢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27432211012Q

  地 址:泸西县中枢镇卖鸡街47号

  法定代表人:陈灵聪  联系电话:13508835603 住址:泸西县妇幼保健院

  本机关依法查明,泸西县中枢镇卫生院住院全科1病室原设有4张病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新增1张病床,共计摆放5张床位,根据《云南省非营利医疗服务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本应按“五床间及以上”(8元/天)收取床位费,该院按照“三四床间三挡”(11元/天)收取费用,并上传到医保系统进行结算,属套高收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行为,套高结算金额为2712.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泸西县中枢镇卫生院医疗设备检查治疗图像提取单(病床)、泸西县中枢镇卫生院床位费筛查(住院全科1-5床)表、泸西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稽核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泸西县中枢镇卫生院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6日住院登记表、泸西县中枢镇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代表陈灵聪及住院全科护士长陈锋询问笔录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的规定,给予 1、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共计2712.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壹拾贰元整人民币);2、处骗取金额两倍罚款,共计5424.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肆佰贰拾肆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退回的社会保险基金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户名:泸西县财政局,账号:24069201040000327-0100000015,地址: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八号);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户名:泸西县医疗保障局,账号:24069201040016083,地址: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八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医疗保障局或泸西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西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7日

  (此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