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泸西县中医医院)

发布时间: 2021-11-18 字体:[]

  泸医保罚决字〔2021〕第0104001号

  当事人:泸西县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27432210829M

  地 址: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云 

  联系电话:13708639930 住址:泸西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本机关依法查明,泸西县中医医院眼耳鼻喉科住院患者高树桥(职工)2020年9月1日22时至9月2日16时未在院接受治疗,但护理记录单上显示2020年9月1日22时至9月2日13时有护理记录,且医院收费系统中上传二级护理收费,属于“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虚假上传金额为20元;眼耳鼻喉科住院病房抢救室19、20、48床所收取的“三、四床间二档”20元/天、“三、四床间一档”28元/天。根据云南省非营利医疗服务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规定,应按“应按三、四床间三档收费”13元/天收取,属套高收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行为,套高结算金额为13420.00元人民币;康复医学科66-69床(走道床)所收取的“五床间及以上”10元/天、 “三、四床间三档”13元/天,根据云南省非营利医疗服务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规定,应按“简易床”5元/天收取,属套高收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行为,套高结算金额为1105.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泸西县中医医院住院病房图像提取单、医疗机构医疗器械检查治疗设备证据提取单、医疗机构床位统计表、高树桥住院病历、泸西县中医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泸西县中医医院2018年1月1日—2020年9月3日眼耳鼻喉科床位费套高收费统计表、泸西县中医医院2018年—2020年11月13日康复医学科床位费套高收费统计表、法人代表委托人李红梅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给予1、责令退回骗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275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柒佰伍拾伍元整人民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79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柒佰玖拾零元整人民币);2、处骗取金额叁倍罚款43635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叁仟陆佰叁拾伍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退回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户名:泸西县财政局,账号:24069201040000327-0100000015),将退回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户名:泸西县财政局,账号:24069201040000327-0100000003);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户名:泸西县医疗保障局,账号:24069201040016083)。银行地址: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八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医疗保障局或泸西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西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4日

  (此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