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泸西县旧城镇三河卫生院)

发布时间: 2021-11-18 字体:[]

  泸医保罚决字〔2021〕第0922001号

  当事人:泸西县旧城镇三河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27432211098K

  地 址: 泸西县旧城镇独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电话:13887555239 住址:泸西县中枢镇庐秀小区

  本机关依法查明,泸西县旧城镇三河卫生院由于住院病人增多,于2020年9月3日向泸西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增设床位,泸西县卫生健康局于当天作了同意增设病床的批复。该院收到批复后,分别在1病室、10病室、11病室、12病室各增加了一张病床,增加后上述四间病室由原来的每间四张病床变为每间五张病床,根据《云南省非营利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该院1病室、10病室、11病室、12病室在增加床位后应按照“五床间及以上”标准收取每床每日8元费用,但该院在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仍按“三、四床间三档”标准收取每床每日11元并上传医保系统进行结算,属超标准收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为,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超标准结算金额为4552.2元。2021年3月1日起,该院收到红医保发〔2021〕4号床位支付价格调整文件后,将1病室、10病室、11病室、12病室床位费进行了调整,按每床每日10元收取并上传医保系统结算,属超标准收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超标准结算金额为3121.2元。以上行为共计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7673.4元(大写:柒仟陆佰柒拾叁元肆角零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泸西县旧城镇三河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医院床位登记表、在院病人巡查登记表、在院病人情况统计表、住院病房图片提取单、泸西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笔录、泸西县旧城镇三河卫生院住院病人违规收取床位费明细表;《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拨付单》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该院法人代表及医务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的规定,经泸西县医疗保障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 1、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共计7673.4元(大写:柒仟陆佰柒拾叁元肆角零分);2、处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金额7673.4元1倍的罚款,共计7673.4元(大写:柒仟陆佰柒拾叁元肆角零分)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退回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7673.4元(大写:柒仟陆佰柒拾叁元肆角零分)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户名:泸西县财政局,账号:24069201040000327-0100000015);将罚款7673.4元(大写:柒仟陆佰柒拾叁元肆角零分)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户名:泸西县医疗保障局,账号:24069201040016083)。银行地址: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八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医疗保障局或泸西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西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2日

  (此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