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泸西民心医院)

发布时间: 2021-11-18 字体:[]

  泸医保罚决字〔2021〕第1009001号

  当事人:泸西民心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7670881505G地 址: 泸西县舞街铺新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杨润琼 

  联系电话:13529667399 住址:泸西县中枢镇建设街113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泸西民心医院由于地处乡村,住院病人中老年人居多,因腿脚不便,大多住院患者不愿意到三楼病室住院,该院分别在二楼1病室、2病室、3病室各增加了一张病床,增加后这三间病室由原来的每间病室四张病床变为每间病室五张病床,根据《云南省非营利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该院1病室、2病室、3病室在增加床位后应按照“五床间及以上”标准收取每床每日8元费用,但该院没有及时调整这3间病室的床位费收费标准,仍按“三、四床间三档”标准收取每床每日11元并上传医保系统进行结算,属超标准收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超标准结算金额为8775元;2021年3月1日,收到红医保发〔2021〕4号床位支付价格调整文件后,该院将1病室、2病室、3病室床位费医保报销调整为乙类上传医保系统结算,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超标准结算金额为1940.4元。以上行为共计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0715.4元(大写:壹万零柒佰壹拾伍元肆角零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泸西民心医院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医院床位登记表、在院病人巡查登记表、在院病人情况统计表、住院病房图片提取单、泸西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笔录、泸西民心医院违规收取床位费明细表、《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拨付单》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该院法人代表及医务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的规定,经泸西县医疗保障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 1、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0715.4元(大写:壹万零柒佰壹拾伍元肆角零分);2、处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金额1倍的罚款10715.4元(大写:壹万零柒佰壹拾伍元肆角零分)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退回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0715.4元(大写:壹万零柒佰壹拾伍元肆角零分)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户名:泸西县财政局,账号:24069201040000327-0100000015);将罚款10715.4元(大写:壹万零柒佰壹拾伍元肆角零分)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户名:泸西县医疗保障局,账号:24069201040016083)。银行地址: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八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医疗保障局或泸西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西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9日

  (此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