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永平)

发布时间: 2021-11-18 字体:[]

  泸医保罚决字〔2021〕第0105001号

  当事人:李永平

  地 址:泸西县中枢镇阿路发村129号

  联系电话:19188172023

  本机关依法查明,2019年8月20日,泸西县中枢镇阿路发村村民李永平在自己承包马锦福自建房的拾瓦工程施 工过程中不慎滑落受伤,入院时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在签署外伤承诺书时虚构为“在家粉墙做自己家的事,因从架子摔下”致伤,出院结算时使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额结算,支出医疗保险基金5247.84元 人民币。根据(2020)云2527民初1526号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所判决,其本人应承担70%的责任,剩余30%分别 由两名第三方责任人承担,其虚构受伤事实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共计1574.3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红河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住院费用拨付单;2、城乡居民外伤患者保证(承诺)书;3、(2020)云2527民初1526号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4、李永平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25日在泸西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5、李永平、李忠卫、马石平、谢四明、李慧敏、何丽萍询问笔录 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的规定,拟给予 1、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1574.35元人民币;2、处骗取金额两倍的罚款共计3148.70元人民币 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退回的社会保险基金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户名:泸西县财政局,账号:24069201040000327-0100000015,地址: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八号);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户名:泸西县医疗保障局,账号:24069201040016083,地址: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八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医疗保障局或泸西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西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