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泸西县旧城镇卫生院)

发布时间: 2021-11-18 字体:[]

  泸医保罚决字〔2020〕第1103001号

  当事人:泸西县旧城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2743221108XK

  地 址:泸西县旧城镇旧城村

  法定代表人:金永刚 

  联系电话:13887577507 住址:泸西县旧城镇卫生院

  本机关依法查明,泸西县旧城镇卫生院在2018年1月 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在没有磁振热治疗仪设备的情况下,把为门诊、住院患者所做的中频脉冲治疗上传为磁振热治疗到医保系统进行结算,向医保部门多上传结算费用为 8265元人民币,属串换项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行为;2020年1月1 日至6月30日期间,泸西县旧城镇卫生院01号病室摆设病床5张,本应该按照五床间及以上8元每床每天的标准收取床位费,但泸西县旧城镇卫生院按照三、四床间三档 11元每床每天的标准收取01号病室床位费,并上传到医保系统进行结算,属套高收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行为,套高结算金额为2061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泸西县旧城镇卫生院住院病房图像提取单、医疗机构医疗器械检查治疗设备证据提取单、泸西县旧城镇卫生院2020年1月到6月1至5床住院病人登记表、泸西县旧城镇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泸西县旧城镇卫生院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上传红河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磁振热治疗住院及门诊明细清单、法人代表金永刚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的规定,给予 1、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共计10326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零叁佰贰拾陆元整人民币);2、处骗取金额两倍罚款,共计20652元人民币(大写:贰万零陆佰伍拾贰元整人民币) 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退回的社会保险基金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户名:泸西县财政局,账号:24069201040000327-0100000015,地址: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八号);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户名:泸西县医疗保障局,账号:24069201040016083,地址: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八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医疗保障局或泸西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西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3日

  (此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