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0450
信息分类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泸西分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06
信息名称
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营造安全、舒适、祥和的过节氛围,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持续保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2024年春节期间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及禁放时间

  (一)禁放区域

  1. 主城区范围:城区以九华路为中心,东至环城东路,北至环城北路,西至原农行转牌,南至环城南路。

  2. 有关区域:国家机关、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教育、医疗、金融、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汽车站、货运站等交通枢纽线路安全保护区;旅游景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工业园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气)站、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及架空的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禁放时间

  2024年2月9日至2月25日期间,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一)限放区域

  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限放时间

  自2024年2月9日至2月25日期间,限放区域内分时段限放烟花爆竹,其中: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正月初二至正月十六每天6:00至24:00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依法监管

  (一)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影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经销点;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四)州生态环境局泸西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强化空气质量监测。

  (五)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