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861
信息分类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督
发布机构
云南省红河州烟草专卖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10
信息名称
红河州烟草专卖局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进一步摸清现有电子烟企业和产业有关情况,有序开展电子烟市场主体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主体信息申报范围

  在我州(市)辖区内的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相关要求,对自身相关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进行申报。本公告中所称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三类:一是生产企业(含代工企业),含电子烟用烟碱(尼古丁)、电子烟烟液(烟油)、烟弹、烟具(含一次性、开放式电子烟)、换弹式电子烟等; 二是电子烟品牌持有、分销企业,含国内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国产品牌代理(分销)商、外国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进口(代理、分销)商等;三是电子烟实体零售店。

  二、市场主体信息申报渠道

  本次信息报送采取网上填报方式进行。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通过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首页“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和产品信息报送”飘窗专栏进行申报,需使用微信扫码登录,1个微信号只能报送1个主体信息。企业信息报送后,除个别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不可进行修改。产品信息报送后不可修改。请在信息申报时务必核对准确。

  三、市场主体信息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21日;专栏每日开放时间为8:30-23:00(21日开放至24:00)。

  四、市场主体信息申报咨询

  2021年12月6日—21日,涉及国家局政府网站上电子烟企业信息填写报送的问题,请咨询国家局电子烟企业信息咨询专线(010-63606332)或我局咨询专线(0873-6224933)。咨询电话或专线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电子烟实体零售店因不具备互联网填报条件,或其他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因无电子营业执照,确实无法网上报送企业信息的,请联系我局咨询专线,我局将安排专人提供线下信息报送服务。

  五、企业信息报送须知

  市场主体信息申报前,扫码登录成功后会在登录端显示《信息报送须知》,请务必提前详细阅读。也可通过点击图标链接获取:

  特此公告。

  

 

云南省红河州烟草专卖局

  2021年12月9日